湖北省卫生统计学会组建专业委员会的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组建专业委员会(以下统称专委会)规定如下:
一、性质和任务
(一)性质
专委会是湖北省卫生统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科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其名称“湖北省卫生统计学会XXX专业委员会”。
专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按照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任务
1、制定专委会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2、组织本专业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评议、审定本专业学科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
3、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学会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4、承接学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5、组织本专业学科的继续教育;
6、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7、联系本专业学科会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申请成立的条件
(一)条件
1、随着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发展,该专业已在本系统已形成专门学科,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他专委会不重叠、交叉;
2、有较多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会员,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有一定威望并热心学会工作的骨干力量;
3、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有关资料;
4、有提供人力、物力、财力资助的挂靠单位。
(二)程序
1、申请成立专委会,由发起人(3-5位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向学会提出申请及成立的方案,阐明专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有队伍情况,成立专委会的目的及任务,活动范围及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及挂靠单位意见,并填写新建专委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学会秘书组受理申请后,先征求相关专委会的书面意见,再将有关材料提交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由其直接听取发起人介绍申请理由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经卫生厅部门审核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委会,在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后,以发起人为基础组建筹备组,在学会参与下,开始筹备成立委员会等工作;
4、自学会批准成立专委会之日起,两年内应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组建资格;
5、专委会成立后,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委员会的设置和作用
(一)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委员人数按专委会会员的九分之一设置,一般不超过40人。
(二)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委员会设秘书1-2人,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四)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正、副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不超过三届。
四、委员会的组建和改造
(一)在学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组同同各专委会组织实施。
1、首先由筹备组或本届委员会向学会秘书组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组建方案,包括委员会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及增补委员建议名单。
2、由学会秘书组将分配名额及建议名单送学会正副会长征求意见,再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委员条件,协商、酝酿、推选出委员人选。
3、在学会秘书组主持下,全体委员选举正、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新产生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学会审查,并向民政部门登记。
(二)委员产生的条件
1、本专业学科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工作者、热心承担学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在卫生统计信息领域中有一定声望的会员。
2、委员名额分配应适当注意地区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3、改选时委员更新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新当选的委员最高年龄一般不宜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委员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委会。正、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兼任本学会其他专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
5、委员会委员由学会发给聘书。专委会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后聘任,报学会备案。
五、委员会名誉职务
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可由本届常务委员会推荐,下届委员会审议通过,被聘任为名誉主任委员。少数造诣较深、有一定威望,对本学科贡献较大的卸任委员可被聘任为名誉委员。名誉职务任一届,由学会发给聘书。专委会委员(包括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卸任后,由学会发给荣誉证书,以示表彰。
湖北省卫生统计学会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